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以下体育教学常规:

一、教师教学常规

1、教师应以各级教师的工作规范,按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上好体育课。

2、教师必须在每周上课前完成该周教案(讲师及讲师职称以下教师必须写好每节课的完整教案,见习助教的上课教案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允许副教授以上教师重复使用原有教案,但对重要教材教学手段的变化须附说明,并写好课后小结)、讲稿。

3、体育理论课按教学班讲授,任课教师课前必须根据理论教程结合我校及任课班级情况,写出各自的理论讲稿。在正式讲课前,须先在教研室内进行试讲,并经系教学委员会理论组通过后方可在小班作正式讲课(副教授以上的教师除外,但必须写出讲稿)。每次讲课不得超过两个教学班。

4、教师必须在上课前15分钟到校,按值班教师分配的教学场地,认真做好场地、器材的准备工作,上课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等待学生。

5、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常规(体育委员整队、报告人数;师生问好;检查人数及服装;宣布课的任务和要求;安排见习生),做好考勤和课后记录。对无故缺席的学生除应及时进行教育外,每月统计一次汇总教研室并统一报送各系。

6、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任课班级学生应全面负责,既教书又育人,同时教师的言行应始终符合教育者的身份,要求精神饱满,上课时(含考核课)不坐、不靠、不依、不手插口袋,课前严禁喝酒;着装整洁规范,穿运动衣裤(长)、运动鞋,不戴墨镜、手套,不佩带通信工具;口令要清晰宏亮,教学过程中严禁教师间相互闲谈、离开课堂以及接听电话,严禁体罚及训斥学生。

7、教学中发生伤害事故及争吵等事件时必须立即妥善处理,课后及时报教研室说明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

8、教学中教师相互之间既要协调配合,又要互相监督,遇有突发事件既要立即处置又要及时汇报教研室。

 

二、关于理论教学的若干规定

1、教师必须根据理论教程结合我校及任课班级情况,写出理论讲稿,讲师及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须经试讲合格后方可讲课。

2、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日历(或教研室的统一安排),提前将上课时间、教室、班级等上报教研室,凡不提前登记上报者作删减教学内容处理,每次讲课不得超过2个教学班。

3、凡未通过试讲的教师,其理论课教学由教研室安排,代课费用由原任课班级教师支付,每班每学时10元(不含课时补贴),且任课教师必须随堂听课。

4、为确保理论课教学的质量及上课的规范化,禁止教师在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上理论课。

 

三、关于考核课的若干规定

1、教师必须按教学进度安排考核。

2、身体素质考核时,教师应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含一般性准备活动和专项准备活动),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值班教师应妥善安排好考核的先后顺序(如男生1000、女生800),教师的配合(如100的发令与计时),场地的安排(如沙坑的使用)等。

4、考核前教师应宣布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杜绝考试作弊。理论课考试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必须在黑板上写明各考生座位编排方法,要求学生将书包、笔记等一律放在讲台上;监考期间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交谈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实践课考试应合理安排好考试分组,明确考试的规格要求,长距离跑的考试要求核对每圈人数,观察学生跑的路线,短跑项目应由任课教师负责计时。

5、考核结束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的整理运动和其它活动,对于运动量剧烈的考核项目,应安排在课的后半部分以尽量减少提前下课的时间,如确系考核班级多,场地周转困难的课次,可由值班教师根据课的内容酌情处理。

 

四、关于雨天课的若干规定

1、凡遇雨天,教师必须在上课前20分钟到达体育馆,根据值班主任的决定,由值班教师安排教学场地,该次课的教师一律在体育馆门前等候学生,值班主任和值班教师做好有关的登记。

2、对于某些课次班级多,场地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值班教研室主任决定可安排少量班级休息,但鉴于南京地区雷阵雨天气以及我校场地设施的实际,此决定至多在课前15分钟决定,任何人不得提前一节课,甚至一个单元作出决定,对于停课班级,教师仍需先整队说明情况,安排相关课后作业,再宣布解散。但任课教师仍必须坚守岗位,帮助协调有关的教学秩序,教师离岗一律按旷工处理。

3、雨天在体育馆上课时不得使用哨子,超过三个教学班时,不得进行球类教学,一般安排素质内容,及与教学相关的其它辅助练习。

4、雨天使用体育馆时若与训练有冲突时,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

 

五、关于保健课的若干规定

体弱多病或有慢性疾病,不能完成正常体育课内容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可参加保健班上课,体育成绩由任保健课的教师考核评定,成绩登记时应注明“保健”字样。

 

六、关于免修课的若干规定

1、凡被选为学校各项运动代表队,且长年坚持训练的学生(不含临时组训的代表队和校区代表队),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由教练员测验评定。

2、因病、残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需有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及体育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

 

七、关于教师参加业务活动和考核的若干规定

1、所有教师必须参加教研室和系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各教研室或系,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将本学期业务活动内容、要求、考核项目、标准公布于众。

3、一般情况下,每学期教师均要参加教研室所规定的考核项目的达标、测验和技评,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考评者,教研室需组织补测(包括考核未达标者)。

4、各项考核应由教研室组织该项目的评定小组,根据年龄组的需要进行评分。

5、对教师每学期参加业务活动的次数、考核成绩等均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八、关于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要对所接受的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如教案的批改、理论课讲稿的审阅及试讲的准备,实践课和群体工作(或训练)的基本程序与方法等。

2、检查看课(听课)记录,帮助分析要点,布置教学、群体阶段任务与要求,使其尽快适应学校体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3、每学期至少布置一次公开课,有目的培养教学能力,提高业务水平。

4、每学期期末,对指导对象在教学的各个环节掌握程度、教学水平、教学能力、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写出较为客观的评语。

(二)青年教师

1、必须经过至少一年基础课和专项课的教学,并基本通过教学关。

2、按系、教研室分配的指导教师(或自找指导教师,但必须讲师以上)并认真听取指导教师所提出的正确意见,自觉完成各项任务。

3、每周至少看一次实践课,写好看课记录,及时与指导教师交换心得或观点。

4、一年内必须完成教研室所规定的体育理论课题中的两个题目的讲稿,其中至少有一个通过试讲。

5、能根据指导教师或教研室主任所规定的条件(如:项目总学时、场地条件、班级人数等因素),写出较合理的教案计划,或某项代表队的训练计划。

6、能在1—2年内基础外语、计算机运用考试合格(由校人事处统一测试)。

 

九、关于使用教学场地的若干规定

1、所有球类场地,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均由教研室统一分配使用,尽量做到合理安排,教师明确。

2、在田径场上课的班级,学生集合面向跑道在田径场内距跑道内侧2处,(雨后潮湿除外)班与班间的距离不少于10;篮球专项课的集合点在篮球场的中线上;排球专项课的集合点在限制线上背对球网;足球专项课的集合点在足球场的中线上。

3、每节课值班教师应根据教学班级的数量和内容较合理地安排好场地的分配,同时分配场地、器材时应尽量方便新教师。

4、晴天体育馆一般不安排体育课。

5、为确保安全,校本部体育馆三楼不允许跑步。重器械,如哑铃、杠铃等不得带入馆内训练和教学。

6、雨天在体育馆上课时不得使用哨子,超过三个班时,不得进行球类教学,均安排素质内容;乒乓室及健身房由选项课专用,若无选项课时,应由值班教师按轮流使用原则进行分配。

 

十、关于因公外出学习、开会、调研和担任裁判等工作的规定

1、凡经系同意外出学习、开会、科研和裁判等工作的教师,必须在离校前一天,将本人各项工作向教研室主任办好移交,否则离校期间的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2、外出学习或科研期间,单位所发的一切资料,在返校后交系资料室,个人不得留为自用(个人购买除外)。

3、对学校体育教学等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工作,原则不批准外出。如因特殊需要,邀人单位或个人需付代课费、车旅费和出差补助费,并经系、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工作。

4、凡国家、省、市体委指名邀请外出担任裁判工作的教师(非校际间比赛)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假期除外),总时间至多25天(含往返路程)。超过本条规定系不予批准。

5、凡被批准外出工作的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返校后要作检查并根据影响程度进行处理。

6、凡外出担任裁判工作的教师(非校际内比赛)需要交纳代课费,标准为15/节,每周(按710节计)150元,超过7天按两周算。

 

十一、关于职工婚、丧假及女教师孕期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系教学工作特点,特制定我系教师婚、丧假及女教师孕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凡达到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15天的婚假,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应执行上述规定,考虑体育教学的特点,教师结婚应尽可能安排在学期结束后。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到五天丧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时,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4、孕期前三个月之内,凡妊娠反应大,或有流产先兆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可允许请假休息,此假按公假处理。

5、产前检查应尽量预约在无课时间,需请假者一律提前一天并按公假处理。

6、妊娠七个月开始,可不承担教学任务,但必须负责完成所任课班级学生的课外辅导、“达标”测验、小型竞赛(含运动会),以及学期结束的结分工作。

7、凡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生育第一胎)年龄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在规定女方三个月(产前休假15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至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37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产假增加15天。增加的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8、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其超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教研室教学管理规定

1、根据各级教师岗位职责聘任要求合理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

2、每学期根据系教学工作的重点制订好教研室教学工作计划。

3、根据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对教研室教师执行教学常规的检查、考核。

4、组织好教学法研究和完善备课、试讲等制度,每学期结合新教师的转正、晋升职称、参加评优教师的考核等要举行多种形式的公开课,如考核课、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等活动,同时深入学生做好评教活动。

5、建立教研室主任和值班教师制度,处理好突发事件,尤其加强雨天教学的管理。

6、定期做好有关表格的登记、上报等工作。如场地使用安排表、雨天教学场地安排表、教师外出登记表、学生无故缺席统计表、理论课教学登记表等。

7、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每周的教师业务锻炼和业务学习,每学期第三周前公布业务考核的项目、要求及标准等。

8、每学期结束除进行正常的成绩上报外,组织好教学研讨,为教学计划的制订、修改、完善提供依据,同时作出教研室工作书面总结。